上海科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杰盛钢铁有限公司与上海科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3民初1312号
原告:浙江杰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浦口街道华发南路88-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浩龙。
被告:上海科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D588室。
法定代表人:郑东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杰盛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杰盛钢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杰盛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杰盛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浙江杰盛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淑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