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9011号
原告:高邮市永兴涂料厂,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太湖路1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竹山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科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D588室。
法定代表人:郑东风。
原告高邮市永兴涂料厂与被告余******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科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邮市永兴涂料厂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永兴涂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高邮市永兴涂料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