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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永兴涂料厂与余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9011号 原告:高邮市永兴涂料厂,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太湖路1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竹山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科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D588室。 法定代表人:郑东风。 原告高邮市永兴涂料厂与被告余******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科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邮市永兴涂料厂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永兴涂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高邮市永兴涂料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