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豫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闫楼卫生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豫0225司惩370号之三

被拘留人***,男,1969年8月13日生。

本院在执行(2016)豫0225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与***、河南豫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生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鑫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军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