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豫0225司惩370号之三
被拘留人***,男,1969年8月13日生。
本院在执行(2016)豫0225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与***、河南豫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生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鑫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军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