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7民初4987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河南豫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金寨回族乡北楚楼社区门面房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6495296R。
法定代表人:张莹。
原告***与被告**、河南豫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汝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