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82执恢8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豫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6495296R,住所地荥阳市金寨回族乡北楚楼社区门面房001号。
法定代表人:张莹,该公司总经理。
***与河南豫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原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2执3227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3958.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执行中,河南豫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共计53958.5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出具结案证明;河南豫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执行费709元。故(2021)豫0182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