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执1024号
申请人:**,男性,1963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被执行人: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43376658L。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乐川街2207号紫金花园19号楼1021。
法定代表人张安军。
被执行人:潍坊大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5543783713。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潍县北路98号;电话:150××******。
法定代表人赵国行。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大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03民初22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2日、2022年7月4日、2022年8月10日、2022年8月24日进行了四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税务、工商、民政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并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多方查询、核实;
2.经过传统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大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四套、土地使用权一宗;
3.因本案对被执行人潍坊大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故本院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待具备条件后申请对该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也可在他案处分该财产时向他案承办单位申请参与分配;
4.本院已依照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03民初226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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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