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执恢389号之四
申请人:***,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申请人:***,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李立强,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乐川街2207号紫金国际19号楼1021。
法定代表人:张安军,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84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立强所有的中国移动号码×××66,期限为三年。
因案件未能在查封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查封的效力消灭,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娄圣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麻兆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