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大广文德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乐川街2207号紫金花园19号楼1021。
法定代表人:张安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大广文德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上街1号院6号楼2层208-250。
法定代表人:赵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大广文德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鲁0782民初7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大广文德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纪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