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119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乐川街2207号紫金花园19号楼1021。
法定代表人:张安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玉堂,男,申请人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北京大广文德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上街1号院6号楼2层208-250。
法定代表人:赵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0)鲁0782民初71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广文德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2100096.45元,已实现债权5047元。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2年4月26日、5月23日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
2、已于2022年6月15日到诸城市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已对查询到的北京大广文德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诸城市××路××号鲁(2022)诸城市不动产权第0××1号不动产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经查该不动产有多次轮候查封且首封案件债权数额较大,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进行处置;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的决定,已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的决定;
5、2022年6月16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82民初71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纪亮
审判员 鞠艺涛
审判员 杨礼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