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25执保352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1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申请保全人:秦海洋,男,1988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冢家头村。
被申请保全人: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43376658L。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苑街办丁家工业园内。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保全人秦海洋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