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执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乐川街2207号紫金花园19号楼102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案,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潍滨劳人仲案字(2021)第1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帮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