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阳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22民初5898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3日,汉族,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方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南阳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滨河路景观巷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68903791D。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如,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一共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44000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9年9月起,原告一直在南阳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工作至今,被告向原告人每月支付工资4000元,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方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后向方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被告依法支付双倍工资,方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原告请求。原告不服,特向法院起诉。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支持。 南阳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所述事实虚假,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9月19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订了《新员工入职协议》。该入职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约定。对考核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休息时间,试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予以转正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明确。名称虽为《新员工入职协议》,事实上就是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2019年12月,考核试用期满。依《新员工入职协议》的约定、2019年12月31日,原告将《转正申请书》交部门主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为:同意转正。**签意见后将该申请表报公司总经理***,***于同日签意见为:同意转正,合同签一年,底薪2300元。《新员工入职协议》与《转正申请书》及公司领导签署的意见,构成了新的劳动合同。对入职时间、工作地点、岗位、试用期、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合同期限记载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二、《新员工入职协议》和《转正申请表》记载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均得到履行,双方均无争议。自2020年1月至3月,原告的工资依《转正申请书》领导签署的意见:底薪2300元,加上绩效工资,原告2020年1月实发工资3480元、2月3175元,3月3778元。该三个月的工资,原告已领取,未提出任何异议。因疫情的原因,社保机构未正常运行。被告为确保新入职人员的福利,于2020年3月26日为原告等5人办理了国寿绿州团体意处伤害险。综上,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已实际履行,且无争议。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首先,双方之间有书面的劳动协议,并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劳动协议的内容已经履行,履行时原告未提任何异议。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文件附件:涉疫情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法律政策适用指南(一)第11页:“(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处理意见:1、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已提出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受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支付该期间未订立或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受疫情影响是不争的事实,被告与原告事实上已签订了具有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新员工入职协议》、《转正申请书》,并且已依约履行。原告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诉求,无法律依据、无事实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入职被告南阳市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技术员、维修员。同日签订《新员工入职协议》、《新员工入职承诺》,约定入职前3月为考核试用期,试用期工资2500元/月,每月20日发工资,还约定了工作时间、合同期限、单位制度等。2019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转正申请书》,经被告公司领导**、***批准同意转正,合同签一年,底薪2300元。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月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3480元,2020年2月支付工资3175元,2020年3月支付工资3778元。原告于2020年4月初因事故不能上班,被告为原告垫付了治疗费用,但未继续发工资。原告请求支付自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一共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4000元,2020年9月29日,经方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案字[2020]50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并于2020年10月9日向原被告送达了仲裁裁定书,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新员工入职承诺》、《新员工入职协议》、《转正申请书》、工资表、银行交易明细、《***仲案字[2020]50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与被告南阳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员工入职协议》明确约定了原告的工资待遇、试用期间、工作时间、工作制度等,依据原告《转正申请书》,被告同意原告转正,对转正后的工资、期限进行了约定,并按约定支付了2020年1-3月的工资,因新冠疫情原因及事故原因,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按照入职协议、对转正申请的批示履行义务,实质上以书面形式固定了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已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虽未签订正式合同,但存在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原因,故对原告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