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益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4民初1513号
原告: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
法定代表人:任雷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欣,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益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益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