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夏雨与某某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4财保193号
申请人:**,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男,1997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被申请人: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成安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冀*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保单号码:*)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冀*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高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佳
书记员周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