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民终2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新兴大街西延路。
法定代表人:任雷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正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东关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正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4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河北正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4民初2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北正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484元,减半收取1742元,由河北正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85元,减半收取1742.5元,由河北正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盖自然
审判员***
审判员*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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