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2463号
原告:济南***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毛文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帅,山东鲁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龙,山东鲁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
法定代表人:任雷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东,男,该单位职工。
原告济南***建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38元,由原告济南***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明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