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振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民初7106号
原告:济南振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成安县。
法定代表人:任雷保,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振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振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振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元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佳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