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513号
原告: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成安县新兴大街西延路南。
法定代表人:任雷保,经理。
被告:***,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润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徐青
书记员吴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