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3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西段899号13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采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晓明,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系采桑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采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8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