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水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9民初1284号
原告: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办事处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9栋1单元33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964505230。
法定代表人:尤贵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珈,贵州黔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惠水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惠水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南苑花城三期A区二十五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508483417。
法定代表人:李建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霞,女,1995年6月25日生,彝族,住贵州省惠水县,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199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广西鑫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省北海市贵州路交西南大道东北金领阳光花园1幢1单元2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065425974W。
法定代表人:刘小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儒刚,男,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惠水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尚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暂撤回诉讼”为由,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