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鑫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502执1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鑫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贵州路交西南大道东北金领阳光花园1幢1单元2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065425974W(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增,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雨,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邓***,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鑫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502民初35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481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邓***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邓***及案外人朱庆媚名下共有位于北海市××路××号××小区××幢××单元××号房屋本院(2022)桂0502执恢389号案件正在处置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遂对被执行人邓***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6月23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继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裴慧泉
书 记 员 刘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