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30民初185号
原告:海南能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南海大道汇宇金城2栋第19层19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垦横路3号金沙大厦(栋)16(层)16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能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海南能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进行庭前调解,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现原告海南能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能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58元,由原告海南能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