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106民初13109号
申请人: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百合场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624139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区)国贸花园1单元1-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052219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0086.72元财产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86.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的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870.43元,由申请人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0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