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集团梅山电机有限公司

**市天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电机集团梅山电机维修有限公司**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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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7370号



原告:**市天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南湖区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11幢S01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8K8K33。




法定代表人:许周龙。




被告:上海电机集团梅山电机维修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南湖区甪里街112号(**冶金机械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976450169。




负责人:刘永照。




被告:上海电机集团梅山电机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支路1090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07405721。




法定代表人:刘永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天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机集团梅山电机维修有限公司**分公司、上海电机集团梅山电机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天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沈琴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孙涛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