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水自来水设备安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华水自来水设备安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8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华水自来水设备安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88号26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华水自来水设备安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4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从事自来水管道维修、安装工作,被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包括自来水管道施工、***装、给排水设备安装等,上诉人提供的劳动内容属于被上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诉人接受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自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期间基本上按月向上诉人微信转账或向上诉人妻子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劳动报酬。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系***个人雇佣,上诉人受伤之后收到款项,不是工资或者劳动报酬,而是***借给上诉人的款项。首先,***个人没有从事自来水设备安装的资质,以个人身份雇佣上诉人从事自来水管道维修、安装工作明显不符常理;其次,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向上诉人支付的款项属于借款,被上诉人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故在现有证据条件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案应发回重审。一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通话录音、被上诉人为其投保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2份、微信信息页截屏、自来水大连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二审期间,上诉人又提交了钉钉软件截图,用以证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钉钉工作群内,而且上诉人的个人名片也显示其是被上诉人公司的员工。重审时一审法院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并结合双方证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被上诉人诉请是否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4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苏 娓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