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0502执396号
叶建轮、***、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叶建轮与***、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依据本院(2021)甘0502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扣划***存款25070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并将***所持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20%的股权变更登记在叶建轮名下,执行费27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员 王存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