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4796号
原告:徐州市恒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殷庆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启,男,1966年10月10日生,该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義皇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盛开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市恒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签收,但原告未能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恒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文娜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