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财保121号
申请人:徐州市恒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殷庆存,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義皇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盛开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市恒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市恒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市恒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韩 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文娜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