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在恢复执行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2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19)甘0502民初37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清偿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及受理费共计1649600元,逾期未履行。2022年5月27日、7月6日、9月1日、10月13日通过四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扣划***银行存款10434.59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查出***名下有X52979CC牌越野车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甘E00x**),该车有抵押且尚未实际控制,本院于2022年9月9日轮候查封;查控出***名下有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建筑面积127.4平方米住宅一套;商铺6间(位于甘肃省秦安县,面积117平方米;位于甘肃省秦安县,面积84平方米;位于甘肃省秦安县,面积194平方米;位于甘肃省秦安县,面积81平方米;位于甘肃省秦安县,面积81平方米;位于甘肃省秦安县,面积16平方米),以上财产均被本院及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已拍卖处置;位于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上郑村的房产,由于系农村宅基地,不宜处置。2022年7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10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终本约谈,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1649600元,已执行到位10434.59元,尚未执行1639165.41元。虽穷尽执行措施,查出***名下的房产等财产已被本院和其他法院处置,查出的车辆有抵押且尚未实际控制,已被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