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执恢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天水长城高压电器厂,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本院在恢复执行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与天水长城高压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天水长城高压电器厂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10)秦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清偿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各类费用共计336597元,逾期未履行。2022年6月13日、8月23日、9月20日通过三次网络总对总查控,天水长城高压电器厂名下无保险、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2022年7月4日查封了天水长城高压电器厂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南郭路60号的办公平房、门房,车间,库房。2022年6月17日对天水长城高压电器厂名下房产在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查询,未查出其名下的房产登记。2022年10月14日前往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取了天水长城高压电器厂《内资企业基本信息》,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0月13日将被执行人天水长城高压电器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月14日向其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10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终本约谈,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336597元。虽穷尽执行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厂房等。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薛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