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同兴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霍林郭勒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兴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81民初16***号
原告:霍林郭勒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建国,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兴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霍林郭勒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兴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霍林郭勒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霍林郭勒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霍林郭勒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霍林郭勒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霍林郭勒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