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1民初1535号
原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英,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利旭,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敏,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示明撤回起诉的后果,原告仍表示撤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聚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