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3民初2029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被告:***,男,1970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被告:***,男,1969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罗成头南大街6号。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07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爱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