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3民初2029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被告:***,男,1970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被告:***,男,1969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罗成头南大街6号。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07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爱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