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2150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魁,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敬,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罗成头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飞,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国付,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静海县。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韩国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