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2150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魁,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敬,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罗成头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飞,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国付,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静海县。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韩国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