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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2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吉华勘测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5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从未委托被上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勘测活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亦无签署任何协议,未达成过任何的协议管辖之合意,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当属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