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昌润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昌润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安丰乡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执197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昌润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锦绣街658号南楼1单元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3988013418。
法定代表人:刘二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县安丰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001乡道安丰乡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22MB0W293479。
法定代表人:罗文洁,职务:乡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昌润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县安丰乡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1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2020)豫0522民初186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18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