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昌润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3399号
原告:**改,女,汉族,1990年6月27日出生,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璞,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6年12月17日出生,住定州市南城区。
被告:河北昌润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北二环路5699号科技园研发中心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3988013418。法定代表人:刘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伟,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改与被告***、河北昌润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景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