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荣邦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荣邦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民初字第2188号
原告***,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委托代理人***,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荣邦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戴月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锦州市。
委托代理人任婧,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荣邦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