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民初字第2194号
原告马文林,住辽宁省喀左县。
委托代理人***,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荣邦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丹,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任婧,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林与被告大连荣邦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文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董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