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29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址辽宁省建昌县。
被执行人:辽宁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北街18号(2门)。
法定代表人赫全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辽宁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据的(2021)辽0106民初17774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申请执行人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据的(2021)辽0106民初17774号民事判决/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 判 长 龚 健
审 判 员 孙悦玥
审 判 员 姚伟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俊驰
书 记 员 范旨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