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辽宁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北街18号(2门)。
法定代表人:**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依据判决书内容配合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89921.7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的***行金。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据的(2022)辽0106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凡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廉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