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45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辽宁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北街18号(2门) 法定代表人:**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做出(2021)辽0106民初1499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申请人运输土方劳务费10545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204.5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证券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名下大额存款账户已被在先冻结,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4、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5、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6、办案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截止目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149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孙悦玥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