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笫0087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钰丰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中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梅,湖北颜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钰丰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