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浚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浚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市鹏辉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1302民初2886号
原告江苏浚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宿迁车辆配件城内(发展大道与项王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鹏辉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浚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鹏辉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浚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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