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浚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鹏辉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苏浚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豫商初字第1091号
原告宿迁市鹏辉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原宿迁市鹏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宿迁市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宿迁市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浚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五郭村马庄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鹏辉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浚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鹏辉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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