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浚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11民初5173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江苏浚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五郭村马庄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某,****(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培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环湖大道玉兰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浚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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