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浚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民初751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江苏浚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01969245R,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五郭村马庄组。
法定代表人:邬培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万**,****(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7393107XP,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环湖大道玉兰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浚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浚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浚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兵
审判员王更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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