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洋河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8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市洋河人民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3MA1MMRLL88,住所地江苏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健。
被执行人:江苏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2728061N,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成国。
被执行人:**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66832789C,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娟。
被执行人:杨绪强,男,1965年11月21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唐建虎,男,1974年11月9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徐燕梅,女,1976年4月6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本院在执行**市洋河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杨绪强、唐建虎、徐燕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的车牌苏N×××××(K32)号机动车、被执行人杨绪强的车牌苏N×××××(K31)号机动车、被执行人徐燕梅的车牌苏N×××××(K33)号机动车,现因被执行人**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杨绪强、徐燕梅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的车牌苏N×××××(K32)号机动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绪强的车牌苏N×××××(K31)号机动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燕梅的车牌苏N×××××(K33)号机动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