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市洋河人民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3MA1MMRLL88,住所地江苏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健。
被执行人:江苏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2728061N,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成国。
被执行人:**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66832789C,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娟。
被执行人:杨绪强,男,1965年11月21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唐建虎,男,1974年11月9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徐燕梅,女,1976年4月6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申请执行人**市洋河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杨绪强、唐建虎、徐燕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终2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市洋河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杨绪强、唐建虎、徐燕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偿还本金3341366.17元及利息、诉讼费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杨绪强、唐建虎、徐燕梅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江苏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1077950.99元银行存款,已拨付申请人,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冻结时间为2021年2月4日,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江苏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N23867(H37)、苏N×××××(H37)、苏N×××××(Z51)、苏N×××××(K31)号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期限二年,现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江苏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077950.99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杨绪强、唐建虎、徐燕梅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梁苏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新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