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振钢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财保710号
申请人:西安振钢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焦二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惠娟,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区行政商务区房。
法定代表人:史安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欢乐,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西安振钢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陕0113财保556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西安振钢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2019)陕0113财保55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朱雀大街支行XXXXXXXXXXXXXXX0004账户的银行存款153825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民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宝利
打印:相丽华校对:武宁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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